-- 被告人赵某赌博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北京某区的出租屋内,与多名被告人(已另案处理),采用推筒子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上万元,现场查获赌资5万余元。

案件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从我国刑法中对赌博罪的定义说起,认为被告人是因为疫情失业后,在家待了太久,空虚无聊,经不住朋友的鼓动,法制意识淡薄才误入了歧途,但其赌博的主要目的还是娱乐和消遣,并未将赌博或者说组织赌博当作来快钱的手段,与以赌博为业或职业赌头有着明显的区别。

庭审概述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从被告人主观动机的角度, 向法庭阐述了被告人并无明显的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 辩护人从证据的角度,对被告人的获利情况做出了合理解释,放在“水箱”里的钱,并不全归被告人所有,实际上这些钱除了支付买烟、买牌、买水、租房费外,余下的最后会平分给前来参与玩牌的人。最后,辩护人的意见被承办检察官采纳,量刑建议从一年半调整为六个月,法院判决后基本实现压判随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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