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经济犯罪案例二则 -- 无期徒刑变为当庭释放

案件事实

案例一:

当事人王某系某政府城市改造工程负责人,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在履行城市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中,虚报浆砌片石工程量12000余立方米,价值工程款400余万元。因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大数据检索,找到了涉案的招投标信息,发现此项工程是一个定额招投标工程,无需通过申报工程量来结算工程款。由于是定额招投标工程,王某也谈不上通过虚报工程量来骗取工程款。同时,根据此招投标信息了解到,该笔工程款尚未支付,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仅为犯罪未遂。辩护人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将王某从关押在市看守所转回区看守所。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对招投标相关知情人调查取证,并在庭审阶段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在庭审中对证人的发问,有效还原了此项工程为定额招投标工程的事实,协助法官在庭审中查明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进一步强化了我方主张的证据事实。其次,辩护人通过详细的阅卷工作,将近百本的案卷材料最终精炼成二十页的阅卷笔录,在法庭调查环节,通过举证质证,让严谨的法官对辩护人的阅卷深度信服。最终,本案经过4次庭审,法官认定王某为合同诈骗罪犯罪未遂,情节轻微,宣布当庭释放。

案例二:

当事人赵某系北京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员工,2012年10月,赵某在对某天然气管道工程林场段地上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通过“估算”的方法出具了上述地段共有树木28000棵的评估报告(平均1棵/平方米)。而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赵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是在涉案伐移工程中虚增工程面积12000余平方米。即涉案工程的评估面积(28000平方米)与区林业局在2019年现场勘测的工程面积的差额。而赵某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之后被同案犯用于申请补偿款。赵某因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按照案卷中标记的工程位置,通过卫星地图定位,前往涉案施工林场实地调查。经辩护人实地走访发现,之所以出现与赵某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差巨大的差额,是因为涉案现场存在大面积工程完工后的补种树木。而《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虚增工程面积12000余平方米,恰好是涉案工程地表补种的占地面积。之所以会出现这一认定错误,是因为公安机关引用的数据出自2019年区政府为了调查毁林情况而制作的调查报告,而该份报告中并不包含上述补种面积。

辩护人通过以上工作,推翻了《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涉案事实,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将赵某的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最终,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

上述两则案例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法律规定归纳如下:

罪名 数额起点 认定 量刑 依据
合同诈骗罪 2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24条;
1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3000元-1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解读

案例一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在会见当事人后,辩护人通过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现王某涉案工程可能存在独立招投标。辩护人通过大数据检索到涉案的招投标信息,发现其为定额工程。既然是定额工程,就无从谈起通过虚报工程量来骗取工程款,诈骗罪的事实也无法成立。其次,根据招投标的信息显示,在王某案发时,工程款仍未结算,即便指控王某诈骗的事实成立,那王某也并未取得工程款,其行为也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并据此提出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将本案从市检发回区检。通过长达一年的法院审判阶段,共计4次开庭,最终,我方当事人被当庭释放。

案例二同样是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过查阅案卷资料与会见,赵某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450余万元,若以此认定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赵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辩护人随即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可以通过施工现场周边的林木密度,推算出因工程建设而被转移的树木数量,加上补种的树木,确实与赵某的评估报告中估算的数量相符。而且,赵某与主犯并无合谋,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赵某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最终,通过递交证据材料与相关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关于建筑工程类村镇政府招投标项目的经济类犯罪,都是由于主犯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建筑工程类刑事案件中,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罪名,例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

在此类案件中,辩护人的首要工作就是要还原事实真相,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针对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中指控的有重大异议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工作与会见当事人的方式来了解案件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在复杂案件中,当事人比任何人都更加了解案件情况,因此要将工作重点侧重于听取当事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从中甄别提取有效信息,再与阅卷过程中汇总的证据材料相比对,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其次,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要注意阅卷深度,要直面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寻找不利证据的化解方式;在复杂的案卷材料中去伪存真,整理、梳理出有效的内容,将案卷材料从厚看到薄;对于现有案卷证据无法体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应当充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补充完善涉案的证据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辩护策略。还要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结合证据和辩护过程中的措辞,厘清辩护逻辑,有效开展对法庭的证据展示和辩护工作。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对证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信任是基础,取证过程要符合法定程序,规避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风险,避免诱导性发问,尽量问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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