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被销毁,投资者该怎么办? -- 3.8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挪用

案件事实

2015年下半年,A公司与其他7家公司预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科技、半导体、人工智能等行业,遂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下称“B企业”),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其中A公司投资1亿元,作为LP参与该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此之前,A公司和上述7家公司还成立了C资产管理公司,作为B企业的GP和基金管理人。该基金运行的数年间,上述7家公司在管理运营B企业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经营问题和股权纠纷。直至2021年年底,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决定,任命A公司为实际管理方。A公司在接管后,通过相关财务审计工作,发现部分项目中存在资金去向不明、资金实际用途与备案用途不一致等问题,进而发现了相关基金负责人可能存在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但由于该企业经历了多次管理层更迭,导致原始经营资料、财务数据大多已经毁损灭失,现存的相关证据材料更是杂乱无章,A公司无法自行梳理。在此情况下,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介入,进行侦前及报案工作。

案件分析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刻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与委托人沟通的过程中,我所律师得知了涉案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涉案企业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我所律师与委托人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理清了企业管理层人物关系,并就委托人怀疑的违法事实进行整理,确定了案件调查方向。

随后,我所技术人员对相关企业电脑资料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企业电脑硬盘均被格式化处理,财务数据、基金投资项目等资料大量缺失。我所技术人员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对企业电脑硬盘进行了数据恢复工作,还原了原始资料,并通过大数据检索,筛选出了相关项目文件、财务资料、审批单等。

在还原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我所律师再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决定通过与企业原高管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查清涉案事实。在锁定谈话对象后,我所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基本把握的基础上,以明确细节、完善证据材料、还原犯罪事实为目的,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制定了谈话提纲,并依此与相关高管进行了深度的访谈和沟通。经过多轮谈话,我所律师获取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通过我所技术人员从企业电脑硬盘中获得的证据材料,结合我所律师与企业高管谈话获取的案件相关信息,案件事实最终得以查清。

此后,我所律师携带报案材料至某公安局经侦部门进行报案工作。面对报案请求,经侦部门非常谨慎。由于委托人当时处于经营异常的状态,无法提供租房合同,经侦部门对案件管辖产生了疑问。案情方面,由于共管账户中的资金需要所有共管人同意才可以取出、股权转让通过了投委会决议等事实,经侦部门认为该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来进行处理。在了解经侦部门的疑虑后,我所律师开始着手证据材料补充工作。

针对委托人经营异常的问题,我所律师在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基础上,分析了经营异常的原因,帮助委托人成功解决了经营异常的问题,也因此拿到了租房合同。同时,我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再一次向案件承办人明确了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新的租房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管辖问题被成功解决。针对案件事实方面,我所律师通过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对于资金的实际去向,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此后,我所律师再次回到某公安局经侦部门进行报案工作,在我所律师提交补充材料,并与经侦部门再次交涉后,该案目前已成功受理。

案件解读

1、律师在收集证据材料时,要穷尽一切方法,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还原完整的案件事实。

2、由于委托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与委托人罪名定性不同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律师首先应当对涉案罪名和相应的证据作出充分的论证,其次,还要站在中立的角度,以尊重案件事实为基础,以解决委托人诉求为目的,对案件事实定性。

3、明确律师工作定位。与公权力机关相比,律师在案件证据材料收集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要求律师在报案阶段就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此情况下,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现有证据让公安机关相信确有犯罪事实,从而受理案件。

4、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民刑交叉的特点,律师从事报案工作时,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应对此种情况,律师在报案前一定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质疑时,坚定立场,根据公安机关所指出的问题,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据,以支持报案工作。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