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侦支队接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下发的,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提供推广引流服务、提供虚拟账号解封服务的犯罪线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平安3号”和“净网2020”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某刑侦支队按照网安总队工作要求对陈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本案同案三人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间,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微信号,获利分别在10万元左右。帮助他人解封的账号有几万个之多,其中的部分账号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诈骗的被害人多达40余人,被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
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跨两省抓捕了三名被告人,并查获封存手机五部、台式机四台、平板三台、SIM卡若干。
案件分析
在侦查机关看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原因在于陈某某负责与有解封、买卖账户需求的客户联系,并将其介绍给涉案的另两名被告人具体操作,陈某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性质更恶劣,在处理上应该更重。
从证据材料来看, 田静律师介入本案辩护工作时, 陈某某及其同案的口供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为田静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庭审概述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后经仔细阅卷并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形成了如下主要辩护思路:1、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并不掌握解封QQ号的技术,即本案中涉及到的扫码解封、人脸识别解封和购买虚拟商品解封,其也从未亲自参与具体的解封操作,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介绍人和中间人,起次要作用,并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主要帮助者和操作者。提请贵院注意的是,在陈某某的主观认识中,应该不能认识到这些违法违规的老客户可能是诈骗团伙等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辩护人通过会见陈某某,其自称以为的违规违法,主要局限在违法发放广告,虚假宣传被封号这几种类型,如果知道可能涉嫌严重犯罪,其是万万不敢帮忙推荐解封的。因此,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即使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故意也是笼统模糊和较为轻微的。2、陈某某参与解封QQ号的时间短,获利金额小于其他两位同案被告人,这也说明陈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并非侦查机关认定的第一被告人。基于这些要点,辩护人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后陈某某的量刑建议由最重变更为三人中最轻,罚金也是最少的。
案件解读
本案中,因陈某某为外地人,普通话不标准,表述上逻辑也比较混乱,对其有利的辩护要点也都分散在卷中的各个部分。辩护人要做的就是抓住本案中虽是共同犯罪,但也分主次轻重的问题。将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提炼出来,辅之卷宗中的证据来加以证实,并积极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做到罚当其罪。
适用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