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管理还是配合工作?明确职责方能确认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 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案件事实

2009年,北京某村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出现了大量抢建的违章建筑,拆迁工作开始后,某些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并顺利通过评估致使相关人员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

2015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担任该村书记期间,在与政府签订了相关责任书的情况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村域内违建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积极协助处理的职责;在得知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后,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亦未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入户评估过程中又对违章建筑一事刻意隐瞒,致使某些违章建筑得以通过评估获得拆迁补偿款,最终以被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被告人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2、被告人是否履行了相关职责。

庭审概述

案件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坚持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在担任该村书记期间,该村拆迁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建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积极协助处理等职责;在得知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后,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亦未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入户评估过程中又对违章建筑一事刻意隐瞒,违章建筑得以通过评估获得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对其应该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主要有1、多次要求相关违建人员及时处理违建事宜;2、将村内的违建情况上报至了镇政府。二、相关人员获得拆迁补偿款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拆迁组的组织构成中有审核组和财务结算组,审核组的职责为负责对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款额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核对;财务结算组的职责为负责拆迁补偿款的核对、发放。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就违章建筑拆除得到补偿事宜干预两组工作的情况下,将相关人员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原因归结于被告人,缺乏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三、被告人在拆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不明。尽管被告人签订了责任书,但针对如何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制定落实拆迁实施方案、能够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未见详细的书面规定文件,难以认定被告人在拆迁工作中承担的具体职责。

经过庭审,最终,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的起诉。

案件解读

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村干部,其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力,其在拆迁工作中的职责来自于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以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情况来要求被告人,在具体职责范围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人履行了基本的告知、上报等行为后,相关违建获得了拆迁补偿的后果不应再由被告人承担,公诉机关最终也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撤回了对被告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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