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赃款还是借款?从证据中找寻案件的突破口 -- 康某某涉嫌受贿罪

案件事实

2016年,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在担任某县县长期间,接受当地某公司财物合计80余万元,后期在该公司相关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被告人的相关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涉嫌受贿罪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经一审审理,法院认定上诉人受贿80余万元的事实成立,构成受贿罪,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1、上诉人收受款项的性质;

2、上诉人是否退还了相关财物。

庭审概述

二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坚持一审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一审判决,辩护人提出:一、款项性质方面。通过核实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款项系一笔民间借款,借款用途为缴纳相关购房款项。二、是否归还借款方面。相关证人的证言存在明显反复,证人证言证明过上诉人已经返还了借款,后又否认上诉人已经返还了借款,现有案卷中除了这证人证言外,再无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没有还款,在银行账单能够与供述的还款方式相吻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排除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仅采信不利于上诉人的证据,将一笔明显的民间借款认定为上诉人的受贿款项,显然是不当的。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件解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必然是受贿的行为,还需要结合款项的性质综合认定。本案中,尽管上诉人有收受款项的事实,但是结合证据材料,存在其与付款人之间有借款关系的可能性,而且指认上诉人受贿的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致、相互矛盾,在不能确实充分证明上诉人违规收受财物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明显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