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证据材料与口供的矛盾点,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 被告人林某强奸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被害人报警,被害人称被一完全不认识的陌生男子强奸。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为:2021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在其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暂住地内,采用按在床上、用手打脑袋、持水果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家人法律意识不强,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已是在审判阶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距离开庭也就十天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当时因为疫情,会见号非常难预约,辩护人第一时间与看守所积极沟通,得以顺利见到了被告人,当天又联系到承办法官,交手续阅卷,之后又在开庭前再次会见了被告人,在疫情的特殊条件下, 通过及时工作, 获取了有效的案件线索。

经过几天密集的会见和阅卷,辩护人从案发地点、起因特殊,被害人有示好和暗示的行为,案发时的种种异常表现入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庭审概述

辩护人认为1、本案中被告并未施加严重的暴力行为,从被害人身上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就可以看出。2、该房屋只有10平方米左右,除去一张双人床、衣柜、小木桌外,再无其它摆设。也就是说,该屋里除了双人床能坐人,无其它能落脚聊天的地儿。被害人也同租住在该村,应该知道这种出租屋的布局,但其还是选择跟随被告人进屋。根据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其在到了被告暂住地后,在屋里被告给我拿了水果和水,我就坐在床上和对方聊天。(见证据材料卷某某页),在第一次双方发生性关系前,被害人在出租屋内有两次小便的举动,被告人30岁尚未有女友,被害人的这些举动和行为对被告人起到了一定的暗示作用。3、事发时的出租屋,与房东的前院相隔10米左右,与租住在101号房的证人房间间隔也就三米左右,因为系农民自建房屋,隔音效果非常差,平时外面走动都能听到。但在本案事发时,即正是晚饭时间,邻居们却并未听到任何呼救和反抗的声音与响动,本案中被告给被害人精神、肉体上带来的伤害有别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强奸的情况,比传统强奸犯罪带来的危害要小。4、被害人和被告人并非完全的陌生人关系,因同租住在村里的出租房里,案发前双方有过碰面和交流,证人证言可以证实,3月16日,被害人告诉证人,被告人要请自己吃饭,在这里等被告;3月17日下午15点48分,被害人有回拨电话给证人,说找不到被告。说明被害人当时对和被告见面是不排斥的,甚至有积极作为举动的。这点提请法庭注意。

庭审中,辩护人强调,因强奸案事发经过的隐秘性,当事双方的供述、陈述这种一对一的证据,可信度不高,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中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电子数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后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将量刑调整为四年六个月。

案件解读

本案发生在疫情特殊时间, 律师受委托时间较晚。在距离开庭仅有数日的时间里,律师需要完成大量的会见, 阅卷, 分析案件, 确定辩护策略等工作, 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如果律师介入时间更早的话,很可能辩护效果会更好。原因在于案卷中一系列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都能体现出本案存在的种种疑点,但被告人的口供中却基本没有对自己有利的任何辩解,在量刑阶段对其从轻、减轻的一些酌定要点也被忽略了,所以律师的介入非常重要,而且越早介入越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