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控人最终取保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

案件事实

A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甲是公司实控人。2017年,A公司与B公司合作某项业务,由于B公司仅支持个人资金支付,无法以对公账户转账,A公司遂通过向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将资金流至个人账户用于与B公司的合作业务。2022年,A公司被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统计,A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000万余元,抵扣税款共计180万余元。稽查局将此案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承办经侦部门以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将甲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

我团队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刻至A公司了解情况,在对涉案事实进行分析后,确定了尽快补缴税款的工作方案,但由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已过,税款补缴通道已经关闭,A公司无法完成税款补缴工作,在此情况下,我团队律师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最终成功在报捕前让税务机关为A公司单独开通了补税通道。

在与税务机关商议具体补税方案时,为了让A公司尽快完成税款补缴工作,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将涉案税款以及其他税款一次性补缴完毕,通过我团队律师与税务机关反复多次的沟通,最终实现了先将涉案税款补齐,其他税款分期支付的结果,大幅缓解了A公司的支付压力。

确定税款补缴方案后,A公司立即组织财务人员开始财务汇算工作,但由于涉案事实时间长,财务数据量大,经验不足等原因,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应对相关汇算和补缴工作,在此情况下,我团队律师介入,帮助财务人员完成了全部的材料整理和税款补缴工作,最终促成了该案在报捕前具备充分的取保候审条件。

我团队律师在与税务机关协商补缴事宜的同时,时刻关注公安机关对甲的侦办方向,严格把控刑事拘留、报捕、审查批准逮捕等时间节点,协调好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确保补税方案能够得到双方认可。在撰写取保候审材料时,明确甲虚开的目的是为了业务需要、甲自身具有积极补缴税款的意愿、对甲取保候审有助于A公司补缴后续税款等事实,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合规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家相关刑事政策,最终甲实现取保候审。

案件解读

1、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案件中,企业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由于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有时间限制,企业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外涉案,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涉案当事人的取保候审也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律师要帮助企业化被动为主动,积极与税务机关积极协商补税事宜,为企业争取补税机会。

2、在与税务机关协商具体补缴方案时,既要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实现企业税款有效补缴,又要站在企业角度,充分考虑企业后续经营能力,在对涉案税款全部补缴的情况下,其他税款有计划的进行补缴,实现对企业后续经营影响最小。

3、在企业涉税案件中,涉案企业合规政策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律师在阐释涉案企业合规的相关问题时,建议通过援引类案,结合类案司法解释,以达到举重以明轻的效果,从而证明所代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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