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免刑,检察院抗诉未加刑 -- 计算机专家涉刑

案件事实

委托人张三是某知名网络安全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圈内知名白帽子,其日常工作主要是检测企业网站安全漏洞,从而维护网络安全,具体为对企业网站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并制作截图,上传至网络安全公司的网站,若期限届满后,相关企业仍未修复漏洞,网站按照惯例将逐步披露网络安全漏洞细节,以敦促企业修复漏洞,实现维护网络安全的目的。由于该公司网站为国内主流的网络安全漏洞披露网站,在此网站注册的用户中有大量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该网站中披露的某企业网络安全漏洞细节,被不法分子学习利用,并进行网络攻击,获取了大量用户信息,进而用以实施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在侦办上述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认为该公司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传授犯罪方法等刑事犯罪,于是对该公司及其全部员工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搜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服务器缓存中发现了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并在张三办公电脑中发现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因此张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指控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项罪名。

经过我方律师的有效辩护,张三在一审中被定罪免刑并优先释放;在检察院抗诉的二审结果中,成为唯一没有加重刑罚的被告人。

案件分析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详见《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详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件解读

我方律师在接到张三委托时,张三被监视居住已满六个月,后转为刑事拘留,羁押期间长达一年之久。此时公安机关认为张三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由于涉案公司与国家网络安全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在涉案人员中,大部分被告人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违法,其辩护律师也建议做无罪辩护。张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存在同样的认识误区,认为自己的行为有官方授权,自己没有犯罪。

我方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本案背景以及过往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以专业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认为张三为检验漏洞,确实存在使用木马程序侵入对方企业网站的行为,所以本案无罪辩护的空间有限。通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最终达成罪轻辩护的一致意见。在庭审期间,一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平台与国家网络安全部门存在合作关系,涉案行为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授权,属于合法行为,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无罪辩护;还有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意图在程序上进行无罪辩护。然而,上述辩护意见均未达成有效辩护的结果。我方律师提出,张三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是检测并验证安全漏洞,其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反而是积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高风险漏洞的发生。正如其他被告人所提供的证据——涉案平台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恰恰能够证明涉案平台一直以来从事的工作是维护网络安全,是有益于社会的;也能够证明张三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是为了帮助对方企业发现漏洞,从而维护对方企业的利益免受侵害。至于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则属于电脑缓存。我方律师以此为依据,认为应该对张三从轻处罚,为张三进行罪轻辩护。最终,一审判决张三免予刑事处罚,并基于上述辩护表现,为张三争取到了优先宣告释放,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阶段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我方律师及张三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坚持一审的罪轻辩护策略,在二审庭审中进一步阐述罪轻理由。最终,在二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加重本案其他被告人刑罚的背景下,张三成为唯一没有被加重刑罚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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