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有期徒刑改为缓刑保留公职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
案件事实
王某是某地交通局一名即将退休的员工,已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内退期间,王某被一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聘用为某工程施工现场的指挥管理者。在该施工现场的地下,铺设有当地热电公司的输电电缆。2018年1月某日,原挖掘机驾驶员有事没来上班,刘某作为临时顶替人员操作挖掘机进行施工。王某来到工地没多久便离开了施工现场。上午9时22分,刘某在操作挖掘机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热电公司的输电电缆挖断,当即导致热电公司的发电及供暖设备停止运行、供电公司部分电力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跑,王某随即赶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然而,王某当天就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理由是王某因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没有挖掘机操作证的刘某操作挖掘机,导致地下电缆被挖断,造成热电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需要退还用户供暖费。事故造成供电公司以及热电公司的损失合计二百四十万元,因此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当事人王某不仅面临着巨额赔偿,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件分析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依照上述规定,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二百四十万元,对应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依照上述规定,王某对应的量刑为3到7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王某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通过对比上述两项罪名,可以发现,对于指控王某的涉案损失,对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相较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更低。然而,对于二百四十万元的涉案金额,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看似更轻,但会导致施工方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涉案,涉及人员众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能够把涉案人数降到最低,也更有利于王某责任问题的辩护。所以,经过与委托人协商,综合全案各方利益,最终决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进行罪轻辩护。
案件解读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介入案件时,王某已经被羁押一年之久。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指出,挖断电缆的实际行为人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挖掘机驾驶员刘某,其存在过于自信的主观要件;王某仅为监工,事发时不在现场,并且王某在案发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所以,在主次责任问题上,王某的责任应该次于刘某。此外,王某还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辩护人成功调整王某在起诉意见书中的次序。
在明确王某涉嫌的罪名与责任主次问题后,查明涉案损失并积极退赔是本案的另一关键工作。办案机关所指控的涉案损失二百四十万元并非本案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即使当事人家属有赔偿的意愿,如此巨额的损失也远超家属的赔偿能力。
办案机关认为,涉案损失包含损坏电力设备的直接损失,以及导致热电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所需退还给用户的供暖费用。通过大数据检索,辩护人发现,在案发前几日,热电公司已经发布通知,称因维修设备导致供暖温度不足,然而,在案发当日供暖温度仍未恢复到正常标准。指控王某造成二百四十万的损失中,也包含了事故发生前几日温度不达标所需退还的供暖费。为了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与涉案损失,辩护人向供暖行业专业人员咨询,得知热电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的真实原因是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自行决定低温运行供暖系统。所以,因低温运行导致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损失金额不应该计算在王某身上。基于上述原因,辩护人重新计算了热电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一百余万元,仅为指控涉案损失的一半。
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重新计算的损失金额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而这也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辩护人配合家属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表示愿意就重新计算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最终,在足额赔偿损失后,成功为王某实现了取保候审。
成功取保后,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诉求,希望能够保留公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判处拘役以下刑罚并且适用缓刑,才可以保留公职。为了避免当事人基于庭审变化导致失去公职,辩护人着重于王某是过失行为导致犯罪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大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在庭审中获得了判决拘役并适用缓刑、减少赔偿损失百万余元的有效辩护成果。王某也因此成功保留了公职,其在案后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保障。